孫永軍
摘要:建國初期直至今天,我國土地處理準則已發作一日千里的改動,對村莊經濟、土地利用等層面起到嚴重效果。1980年,我國全面施行家庭聯產土地承攬責任制,并在近40年展開中,獲得顯著成績。可是,新時期布景下,我國土地處理準則姑且存在許多缺乏,然后遏止其穩定展開的腳步。對此,本文偏重剖析我國土地處理存在的缺乏及處理對策。
關鍵詞:土地處理;現存問題;處理對策
根據社會經濟的演化,人類關于傳統土地準則的了解已發作底子性的改動,即偏重于對土地準則廣義層面的解讀。尤其在家庭聯產土地承攬責任制的影響下,不僅是對村莊出產力、勞動力的解放,又可全面調集農人活躍性,推動農業展開。但是土地處理準則在實踐施行方面,還存在所有權和運營權對立、承攬運營與運用率對立問題,而怎么做好土地處理準則的優化立異作業,成為人們重視的焦點。
一、我國土地處理核心內容
根據《土地處理準則》首要內容和首要項目,以綜合性研討剖析的手法,對其實踐土地處理作業內缺點予以改善和優化,以此貫徹履行我國土地處理的意圖。在此過程中,我國土地處理核心內容首要觸及以下幾層面:其一,土地處理方針與法規的擬定、履行;其二,各省市土地資源的全面清查,并根據其散布詳細視點,嚴峻履行土地質量與數量統籌研討剖析的含義,以此為科學性處理方針公布奠定根底:其三,處理準則履行的一起,也應做好土地掛號作業,究其底子為:土地掛號后方可獲得土地所有權、土地運用證書等:其四,構建科學性、健全性且完善性處理機制,以便為后續土地規劃作業的展開夯實根底;其五,強化土地處理與用地處理,以謹慎且全面的情緒,貫徹履行國家方針及明文規則,依法完結土地劃撥、處理與監督等各項作業;其六,對國內現有土地運用現狀進行精準考察,針對違規或違法運用者,應予以嚴峻處分,用以處理土地利用環節對立膠葛問題。
二、我國土地處理現存問題
(一)所有權與運營權對立
盡管《憲法》與《農業法》、《民法通則》和《土地處理法》中均標明土地為團體所有,但卻未對“團體”界說予以清晰,即因所有者缺位問題,加之相關法令法規沒有清楚,使之在土地處理中出現所有權和運營權對立的局勢。除此之外,土地資源的過度荒置,致使土地沙化、荒漠化與鹽堿化問題尤為嚴峻,需經過政府部門土地處理準則優化變革的方法,方可有利處理土地所有權、運營權間對立抵觸。
(二)承攬運營與運用率對立
現代農業建造,以專業化、規模化出產方法為主,即可擴增農業出產規模,又可完成安排資源的合理裝備,二者間有機交融,可在提高出產率的一起,推動農業經濟效益的提高。年代變遷,《土地準則法》的沿襲,已在現代土地處理中存在壞處,如土地批閱處理作業的偏重、土地處理條例沒有健全、有償典當和轉讓等規則的含糊化等,導致我國土地處理作業難以起到統籌規范的意圖,即衍生土地承攬運營與運用率間的對立問題。
三、優化我國土地處理應采納的辦法
(一)健全土地處理機制。土地作為我國名貴資源,只要以生產力為布景的土地準則、土地法令,方可維護人們利益及運營效益,到達土地資源維護的意圖。因而,筆者主張政府部門可經過專業化土地處理結構的建立,以土地分配、運營與處理作業的統籌吞并,對其施行嚴峻化處理作業。此外,土地承攬、征占與轉讓等行為的施行,均應以國家法規與準則規則為繩尺,并遵從“產權清楚”和“用處操控”、“節省集約”與“嚴峻處理”的準則,貫徹履行土地處理作業嚴峻化、規范化操控的重要性。
(二)擬定運營權流通制。恪守土地流通依法、自愿、有償準則,保證各承攬者于土地流通環節的主體位置;因土地運營權流通以互惠互利和自愿洽談為導向,可對流通方法、流通期限與補償規范予以自主挑選,不僅可保證承攬者的合法利益,還可將流通收益歸于個人:以“量體裁衣”、“多元化方法”為土地流通方法,但卻不可對土地性質與用處予以改動,還忌諱對承攬權益形成危害,以便對承攬者土地占有、運用與收益等權力的清晰:根據《土地承攬法》相關規則,促使其可在清晰土地承攬權責的條件下,對鄉鎮、村莊團體權力予以限制,根絕“團體化”土地承攬現象的“回歸”,使其能夠在完善、健全土地運營權流通制的根底上,做好土地處理作業。
(三)履行土地征收、補償機制。履行土地征收、補償機制,應以團體土地的依法征用為導向,在清晰政府部門征權的一起,對公益性征地問題予以操控,切忌不可對運營性土地予以征收。并經過對征地規模的逐步減縮,以土地補償機制的貫徹履行,強化我國土地處理作業的重要性。詳細可從如下幾方面施行剖析:首要,對《憲法》內“征地補償條款”內容予以完善,做好失地者的補償作業;其次,以土地征收“聽證準則”為根據,于政府部門征地環節,應活躍聽取群眾意見,使其具有土地征收發言權;最終,立異土地征收補償方法,即根據征收的目標特征的改變,對其予以差異性補償,如失地者教育穩妥、養老穩妥與醫療穩妥的處理與交納,即可為其處理后顧之慮,還能夠思維、情緒穩定把控的層面,保證社會安定調和。
結束語:總而言之,我國土地處理準則姑且存在系列性問題與作業缺點,需求人們在不斷深入研討的根底上,對其處理準則予以立異變革,并經過土地處理作業方向的擬定,強化政府部門履行力度,保證土地處理方針的可行性價值。此外,政府部門應高度重視土地處理準則優化的重要性,以健全土地處理機制、擬定運營權流通制、履行土地征收、補償機制等層面,貫徹履行土地處理作業。